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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条 拥有砌筑、钢筋、混凝土、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有工民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承担乡、镇、村三层以下,单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劳务与分包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到2008年6月底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 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功能,引导和鼓励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促进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的义务。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完成,严禁劳务企业将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专业和工种,按劳动部和建设部规定为土木作业等十三个分包类别和建筑企业自有职工中的关键岗位、特殊工种,并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对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的普通工人持证上岗率放宽至标准的50%,不达标部分在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存放施工工地备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岗前培训、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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