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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6]37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
  (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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