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区域通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6〕3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科学发展年”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科技手段在税收领域的运用,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市局决定在总结区县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税收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支撑,因地制宜地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区域通办”是指在各局行政辖区内,税务机关依靠网络技术,通过信息集中共享,使纳税人不受税务所辖区限制,在本区、县局、分局各税务所都可以办理多项涉税事宜的一种工作模式。通过实施“区域通办”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地点,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办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原则
(一)方便纳税人原则。各局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利用网络优势,增加“区域通办”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规范统一原则。各局要制定内部统一的工作标准,使纳税人在各个窗口都可以享受到规范的服务。
(三)协调配合原则。各局要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换,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有效实施。
(四)统筹兼顾原则。各局要结合各税务所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地域特点合理规划“区域通办”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局应本着上述原则,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区域通办”服务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1.市局负责制定“区域通办”服务的基本工作要求,由纳税服务中心对各局施行“区域通办”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2.各局成立“区域通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区域通办”服务的顺利实施;由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通办”服务的具体落实方案、管理办法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对各税务所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区域通办”服务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