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部分结汇业务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4]95号 2004年6月25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的结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见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部分结汇业务的批复》汇复[2004]183号,下简称《批复》),我分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单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结汇业务授权各外汇指定银行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批复》精神,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结汇业务仍由我分局核准。
二、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2)要求,制定该项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并于6月30日前报我分局备案。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须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分局(资本项目处)报送《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每人每月超过等值5万美元结汇汇总表》(见附件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资本项目处)联系。联系人:曹春强、朱爱雄;联系电话:58845000。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部分结汇业务的批复》(略)
附件2:《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3:《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每人每月超过等值5万美元结汇汇总表》(略)
附件2:
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
(上海汇发[2004]95号 2004年6月25日)
一、原则
为规范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对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万美元)单笔结汇由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超过100万美元的仍由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