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须首先使用外汇资本金和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归还贷款,不足部分方可申请购汇还贷。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核准债务人购汇还贷时,应要求债务人填写“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四)。
贷款信息及反馈
第二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于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第一个营业日,将上一旬内发生的贷款登记情况报达上海外汇局。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应在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第一个营业日,将上一旬内发生的贷款用途审核情况,按规定格式报达上海外汇局。
第二十九条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转)贷款情况表”(见附件五),并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该表报送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条 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于为债务人开立帐户当天,将有关开户信息,包括:帐户性质、开户人名称、开户人国际代码、帐户限额、帐户币别、帐户有效期等信息,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开户行应于上述帐户内资金发生变动的当日,包括资金划入、资金划出等。将有关划付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以现汇归还债务的,现汇帐户开户行还应根据债务人的自述,在划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来源: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还本付息专户或贷款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
贷款银行在收到划付款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购汇归还债务的,购汇行应凭贷款银行签发的“外汇指定银行还本付息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划入债务人的还本付息户中。还本付息专户开户行应于资金入帐当日,为债务人办理还款划付手续。划付时,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来源:购汇;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
贷款银行在收到划付款项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