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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境内中、外资银行待遇,创造银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规范本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2]125号文、汇发[2004]42号文的精神和“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称“上海外汇局”)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借用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贷款银行”是指营业注册地在上海市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借款人”是指向贷款银行借用国内外汇贷款的,在上海市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第五条 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发生外汇贷款业务时,应当遵照本规范办理贷款登记、开立和使用贷款专用帐户、使用贷款项下资金、办理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偿还业务,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存各种业务凭证和报送各种报表。

  第六条 贷款银行可以按相关业务规范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以下事项:
  办理本行外汇贷款项下的债务登记;
  开立相关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
  办理本行贷款资金的境内划拨;
  审核本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并保存相关凭证;
  核准本行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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