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4]96号 2004年6月25日)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对《通知》有关规定的操作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6月26日至2004年7月25日期间,本市各境内外资银行应通知本行债务人,就尚在执行债务的由我分局签发的《外债登记证》补发“国内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补发时,各银行应在《外债登记证》上注明对应的“国内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债务编号。我分局签发的《外债登记证》仍由债务人保存,至贷款到期后由我分局缴回注销。
二、上述贷款的帐户的开户及销户管理、结汇、还本核准等手续,仍由我分局办理。
三、“上海市外汇贷款管理系统”自2004年7月1日开始起用,各银行可从人民银行数据上报系统(10.64.90.238)下载应用软件,并自行安装。
四、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上海市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规范本行的外汇贷款管理,并做好贷款使用、还本付息等信息的统计与上报工作。上报路径我分局将另行通知。
我分局已按《通知》要求,为本市各外资银行核定了2004年度短期外债指标。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各外资银行应将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核给的指标限额之内。
各行在执行《通知》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略)
附件2:《上海市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范》
附件3:在沪外资银行2004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表(略)
附件2 :
上海市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