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省级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业厅 2006年7月4日 赣农字[2006]48号)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判作用,规范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开展,根据《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省农业厅有关部门全过程监督,专家评审意见实行实名制。
第三条 厅计财处根据厅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技术工作满8年,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办事公正,能够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三)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兼顾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各位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专家组组长主持设计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的目的、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纪律、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等。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创新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技术示范推广的前景、实施条件、经济效益等。
第八条 评审专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审阅项目申报文本;
(二)逐项评审并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专家组组长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二)保护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