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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级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指南》的通知

  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的引进示范推广,内容包括:
  (一)动植物名特优新品种(或品系)的引进、繁育与示范推广。
  (二)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和规模化、标准化、工厂化种养及增殖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
  (三)动植物保护技术、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农业装备技术示范推广。
  (四)节本、增效、安全、生态、环保技术示范推广。
  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的具体范围、内容和实施区域,参见我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今年我厅启动实施的“十二项行动”以及厅各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安排。
  三、申报条件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有关农业场所,可申报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按以下条件遴选项目:
  (一)项目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内部管理健全,有较好的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基础。
  (二)该项农业技术先进性突出,在一定范围内示范推广,并证明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该项农业技术在我省适用面广、辐射力强,可形成较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项目实施区域集中,原则上是2006年我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农民有积极性和意愿,当地政府重视,有较好的示范宣传和带动作用。
  四、申报数量及补助标准
  各设区市申报项目的个数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数的70%,赣州市果业局、九江市水产局分别不超过4个,省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限报1个。每个项目原则上补助资金10-20万元,对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重大技术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费,材料消耗费,农产品安全检测费,小型专业性设备添置或租赁费,农民技术培训费,技术资料信息费,以及技术指导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征租和业务用房建设,不得用于通用性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缺口。
  六、工作程序
  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省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初选后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书分口报送厅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同时报厅计财处);厅业务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将项目申报书送厅计财处;厅计财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见附件2),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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