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市直部门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发〔2006〕15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表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申报国家级,部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申报国家级、部级表彰,由评选推荐主管部门报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后上报推荐或表彰。
二、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申报省委、省政府表彰,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申报国家级,部级,省委、省政府表彰,由评选推荐主管部门报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上报推荐。
三、市直部门县处级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除外)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报请市委、市政府表彰,由表彰主管部门报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报请市政府表彰,由表彰主管部门报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市直部门联合表彰,市直部门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报请市直部门联合表彰,由表彰主管部门报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表彰。
五、各区县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参加评选表彰,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六、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程序,对领导干部参加评选表彰要从严控制。上级评选推荐通知收到后,评选表彰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汇报,以便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参加评选表彰的审核工作,保证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