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选址。搞好规划选址是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首要问题。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选择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可耕地,不得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墓地。
(三)保护环境。墓区的布局设计效果直接影响着墓地的整体形象和村民的认可度。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朝生态型、园林型方向发展,要结合周围环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个性、有特色的设计,既方便群众,又不影响生态环境,还要搞好绿化美化,使之集祭祀功能和园林功能于一体。
(四)严格政策。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和死亡率,避免大规模兴建。要把好政策关,不得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转变为经营性墓地,变相捞取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单穴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不得修建永固性墓穴。
三、抓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一)严格审批手续。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前,必须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同意,报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益性墓的申请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建立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报告;公益性墓地规划设计等其他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保证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应采取多种形式筹集。一是政府扶持。对批准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乡村,县(市)和乡(镇)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投入。林业、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减免有关费用,从政策上进行优惠和扶持。二是村民自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服务于当地村民的公共设施,属村级公益事业,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后,向当地村民筹集部分资金,所筹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墓地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立前,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统一村民思想,调动其积极性,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建立后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