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意见
(长政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四县(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必要性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当前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根据当前的农村实际,它既能适应农村的丧葬观念和消费水平,较好地解决农村死亡人员火化后安葬的问题,又能促进农村的殡葬改革,净化社会风气,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是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性的措施。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05年,全市城乡死亡人员平均火化率达到48%。随着农村殡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火化率不断提高。但是,火化后骨灰乱埋乱葬的现象和二次入棺土葬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此,要下决心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推行火葬的一项配套措施来抓。要把解决农村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进一步促进农村殡葬改革。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促进乡风文明、改变农村面貌的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实。要积极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丧葬观念,提倡健康、文明的丧葬方式;要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解决农村居民死后集中安葬问题。
二、统筹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一)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县(市)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可以一村一个,也可以几个村联合建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委、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公益性墓地的数量、规模、辐射范围等因素,做好县级公益性墓地的整体规划控制工作。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