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抓住区域合作机遇,构筑“走出去”的目标市场。积极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内地和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中国与部分国家商建10个自由贸易区等机遇,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的关税、非关税措施,以及其他贸易和投资待遇,积极扩大和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区域合作。鼓励本市企业到东南亚及香港上市、收购兼并、设立地区总部、投资实业。加强与东盟国家、港澳地区经贸机构和企业的联合,依托当地配套环境、国际网络和人才,推动我市企业和产品走向世界。鼓励企业强强联合,促进本市外经、工程、设计、产业等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跨地区联合,与中央大型企业合作,形成资质、客户渠道、融资能力、专业人才、知识产权、制造技术等集聚优势,打造“走出去”的旗舰企业。结合国企改革、资产重组,以项目为载体,组建多元投资的境外投资主体。
四、进一步完善我市“走出去”服务体系、支持体系、促进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
8、建立“走出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行南京分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全市“走出去”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实施“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外经贸局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
9、提高为“走出去”服务的效能。规范境外投资核准的范围和程序,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服务效能角度出发,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简化企业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对因项目需要的企业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有关手续,增加数量。
10、设立“走出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外经贸局委托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投资人,成立“走出去”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市“走出去”重大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建立跨国经营案例资料库,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开展“走出去”专题培训。
11、制定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扶持政策。设立南京市推进“走出去”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建立境外销售中心、承揽国际承包工程和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同时继续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鼓励和扶持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