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关爱社会精神病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长政发〔2004〕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是指免费为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
第三条 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二)自愿受助的原则;
(三)家庭救治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户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资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医生的培训、考核,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物发放点的设置。定点医院负责病情诊断和药物发放等具体医疗服务。残联履行精神病人防治和康复工作职能,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药物救助相关工作。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凡户口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精神病人(以下简称社会精神病人)均可申请药物救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精神病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药物救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监护人申明书;
(三)医疗诊断书;
(四)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