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事项及有关情况;
(四)经办方听证陈述人发言;
(五)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发言;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询问经办方听证陈述人或者公众方听证陈述人;
(七)各方听证陈述人就主要事实和有关问题及争议进行质证与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旁听人就听证事项发言;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听证人、听证陈述人签名,并立卷、归档保存。
听证陈述人核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九条 听证记录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组织听证的理由和依据;
(五)各方听证陈述人陈述的主要事实、观点和建议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进行由听证人和听证记录员参加的听证评议,认真研究各方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并根据听证记录提出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会上各方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听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观点和建议;
(四)对听证事项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的依据及其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