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武政[2006]18号 2006年5月2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组织举行听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听证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听证陈述人发言顺序;
(四)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