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修改的《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七条)。
(六)2003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
十六、
十七条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5周岁以上;但第一孩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男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年龄25周岁以上,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再生育政策如下: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