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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

  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五)1999年8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1999年8月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5周岁以上;但第一孩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二孩生育政策如下: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湘发〔198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城乡居民、省辖市郊区吃统销粮的农民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有关二孩生育政策;而其他农村村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规定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修改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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