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母;
(八)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子女方属独生子女父或母;
(九)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含终身未结婚)。
三、合法生育界定问题
(一)根据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1985年1月1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生育间隔的起始时间以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为界线,1982年5月10日之前生育或怀孕的,没有生育间隔要求。之后怀孕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达到4年以上。199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以此后每个阶段的生育间隔规定为准。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6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文件规定,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条件如下: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或再准生一个。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因有严重生理缺陷的。2、婚后五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一个的。3、再婚夫妇属于下列情况者:(甲)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乙)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丙)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含带养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村民除执行以上各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姐妹数人,只限照顾一人)。2、夫妇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的。3、兄弟多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的。4、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园五华里的单家独户。5、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6、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7、兄弟多人均系只生一个女孩的(只限照顾兄弟中的一人)。8、独子只生一个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