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0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和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提高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生活水平,确保农村敬老院健康、长远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以后的标准分别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三无人员”150元/人·月;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高新区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三无人员”200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农村低保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