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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2006年长沙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和《2006年长沙市商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综合服务部门
  (1)企业测评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扶持力度、依法行政、办事时限各占20分。
  (2)加分:各综合服务部门在当年引进市重大项目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加分,加分以20分为限。
  (3)减分:凡由于本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而引起投诉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市优化办查实的重大投诉每次扣10分。
  (三)统计数据的确定
  根据属地统计原则,对外公布统计数据时,各区、县(市)按行政区划归口进行统计和公布;考核按指标下达范围统计,不重复计算,共同引进的项目,按“飞地”政策分割。
  四、奖罚办法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完成基本分部分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2、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另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按实际超额得分给予奖励。
  (二)市直有关部门
  年终得分70分及以上的为招商引资工作合格单位,其中得分80分及以上的纳入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评先范畴,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予以评定并由市政府予以奖励;未达到70分的为招商引资工作不合格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招商引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并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意见。

2006年长沙市商务工作考核办法

  2006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851.43亿元,外贸出口12亿美元,外派劳务6417人,新增境外投资项目21个,“万村千乡”210个,改造农贸市场15个。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市)工作积极性,确保2006年各项指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将外经、外贸、商贸流通工作各项考核内容按100分基分设置考核指标,其中具体指标考核占50分;各项工作考核占50分,主要考核各单位重视程度、工作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二、各项指标基分分解
  (一)指标考核(共50分);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15分;完成外贸出口计15分;完成外经工作指标计10分;县(市)完成“万村千乡”计10分,各区完成改造农贸市场计10分。
  (二)工作考核(共50分)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计10分;档案齐全、资料及信息上报及时计20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计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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