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道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规划,土地延包、调整,兴建企业,通电、通水等问题上,应当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村级道路的规划和正常通行,保障村级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设置醒目的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交通、公安部门要尽量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村级道路的绿化以及路树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路树的管护工作,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村级道路及其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打煤球等占用村级道路的行为;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等毁损村级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村民有权制止任何超载超限运输和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同时也有义务向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举报,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挪用、侵占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取土(砂石)养护公路的;
(三)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