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公路养护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1名公路专干,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计划,落实本乡(镇)村级道路养护招投标,经常检查各村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考核村民委员会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养护评比;
(五)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六)组织开展冬春普修工作;
(七)组织村级道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九)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行政村对农村公路两侧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持。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村规民约,宣传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实施日常养护、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三)负责筹集所需的养护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村委中有专人负责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签订养护管理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
(五)设立专(兼)职路政通讯员,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六)管护公路标志;
(七)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对村级以下道路和道路两侧的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做好村级道路养护经验的推广工作。
(四)编报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全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五)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公路养护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