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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先进县、金杯乡、模范村进行评比表彰。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八条 村级道路及县级、乡级道路养护管理,坚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走市场化道路。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养护公司,建立养护市场,鼓励民营企业从事道路养护业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村级道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村民享有村级道路的通行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全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省要求,按照企事分离的原则,全面改革改制,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

  (三)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组织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村级道路养护竞赛,表彰和奖励在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

  (五)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六)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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