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
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意见。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村级道路管理制度,加强村级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使用寿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道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行政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其他行政村相互连接,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第四条 村级道路养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详细规定由市交通部门根据省有关要求制定。
第五条 村级道路养护的内容包括: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完善及修复防护工程,路面大修、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及管理维护等。
第六条 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