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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推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停缓建工程,在被拆除或市人民政府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条 补偿标准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停缓建工程现状评估后,以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条 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安排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的停缓建工程,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后进行拆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改用作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的停缓建工程,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予以收购;协商不成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实施代为处置或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直接收购。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对停缓建工程进行拆除或收购予以补偿时,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刊登拟拆除或收购停缓建工程的通知书和征询公告;

  (二)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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