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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十八、市司法局

  负责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十九、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我市实际需要,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确保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投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把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的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一、市房产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调研、拟定全市房产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指导全市供暖行业、拆迁现场和房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和参与房产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房产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三、市水利局

  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防汛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四、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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