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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一)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对无公害地产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畜牧业、水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农用车)的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组织协调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工作以及落实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饲料和奶类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八、市工商局

  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监督实施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承担监管责任。

  九、市经济委员会

  (一)组织开展具有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化工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食盐定点生产加工和食盐批发许可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生产调度,掌握全市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分布,保障各项救援物资及时供应到位。承担管理责任。

  十、市卫生局

  (一)制定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定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局属医疗卫生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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