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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四)负责监督抽查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管理及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承担监管责任。

  (五)指导燃气管理部门管理城市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使用城市燃气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建立建筑行业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建筑行业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以及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机动车维修、公路建设、客货车辆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指导和协调交通行业制定应急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联运企业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相关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无证生产、无证销售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监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承担监管责任。

  七、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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