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管理和处罚。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公共交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隐患点和事故黑点排查,上报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养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领导责任。
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实施办法;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指导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