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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本地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予以协调解决。

  各区、县(市)政府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时,应包含安全生产内容,并制定长期规划。对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必须淘汰;对依法应当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验收程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对中央、省驻沈和市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推广、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承担管理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六)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铁路道口监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七)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学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和注册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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