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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职工总数10%,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度内的裁员总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参保缴费人数的20%。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工商、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完善市场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和拉开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和距离,以达到既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人主动实现就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建立就业和失业动态管理机制,提供即时就业服务,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举全社会之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创造性地推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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