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按照“政府推动、社会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本地区劳务输出品牌,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输出就业能力。
(五)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对符合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1.5至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10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1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区两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培训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我市要筹建一个集就业培训、综合实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现代化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市发改委要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纳入计划。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六、加强失业调控,强化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后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