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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底前,市内5区劳动力市场要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劳动力市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区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信息发布显示大屏幕和信息自助服务查询区,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健全我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市劳动力市场与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加强信息网络应用,建立基础数据录入服务窗口,及时更新求职信息和用工信息,定期分析并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全市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就业服务所站,在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地区要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管理体系,完善基础工作建设,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就业与失业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劳动力资源状况;要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包保”责任,实施重点帮助,及时提供政策、岗位、技能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引导性培训,宣传再就业政策,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市场就业意识。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2007年底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参加普惠制免费就业培训。2006-2008年,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15万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10万人。

  (二)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组建培训集团或专业培训基地,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载体,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

  (三)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针对市场就业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培训专业设置,开展定向培训。要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技能、文化和求职意愿,开展灵活多样的分类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主体专业上,加大实训设施建设,打造培训品牌,扩大品牌专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和培训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切实加强培训管理,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要鼓励扩大培训规模,足额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培训质量不高、就业效果差的培训机构,要减拨培训补贴经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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