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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实施再就业援助。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人员中现役军人配偶,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年人的失业人员,城市低保户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按照“谁开发,谁补贴”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岗位补贴标准的60%和社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

  2.对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暂定3年。

  3.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为其代扣代缴。

  4.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援助。2007年12月31日以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市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市财政按社会平均工资和相应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六)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对组织农村劳动力输出的机构,每组织输出1人由同级财政给予100至200元的补贴。

  四、强化就业管理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市和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职业咨询、就业信息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设立农民进城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或服务场所,免费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推荐介绍就业成功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财政按每成功推荐就业1人给予100至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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