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采取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的办法,广泛征集有实用性、开发性、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持。凡被创业者付诸实施的创业项目,由同级财政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7.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简称社会保险)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贴。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定额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下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期限暂定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市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对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贷款呆坏账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市国资委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市财政部门出具“三类资产”证明,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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