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实现就业再就业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l.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2.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统筹并帮助其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经营项目较好的,贷款规模最高可扩大到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安置两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规模最高扩大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贷款规模最高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财政承担10%)。
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兴办企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贷款扶持。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5.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信用社区,其辖区内符合贷款政策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由社区给予信用担保,取消反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对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小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要直接办理担保手续;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结算的便利服务。各级政府要完善小额贷款审核、担保、放贷“一站式”服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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