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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发挥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支持关闭破产企业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充分利用其有效资产,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六)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各地区要利用驻外办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合作,针对国内劳务市场需求,组织专项考察,广开输出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成立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机构,定期采集当地用工信息,认真做好沈阳籍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外经贸洽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活动,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对外劳务输出的格局。

  (七)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严禁收取择校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八)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业,增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三、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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