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实现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安排大龄困难对象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2006年全市城乡实名制就业23.87万人;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9万人。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实施技能振兴纲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4.加快就业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制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5.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紧紧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就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一五”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保持我市国民经济的必要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