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专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一定资助。在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退税和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利用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引导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申报国际体系认证工作。
在政府采购中应兼顾公平竞争原则,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鼓励优先向本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七)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可以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八)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行业归属在其专项资金中列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标志性工程和“小巨人”计划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抓好实施工作。同时要积极以我市优势资源、优质资产及重大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
五、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一)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文明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守法教育,对其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