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一)努力构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市直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努力构建以信息导航创业辅导、资金融通、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人才培训、法律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努力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争创公共服务型机关。
(二)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产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资助。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
(三)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小型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还在创业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创业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四)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五)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立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管理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要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资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根据《关于加快优势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5〕21号),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