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商贸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支持非公有制发展中要特别注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十条及国发〔2005〕3号文件第
九条的规定,从2006年起,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区、县(市)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在税收政策上,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应一视同仁,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要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税务机关要着力培植财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度宽松的税收环境。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挥好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行业协会或商会会员贷款等,创新抵押担保的具体形式。
(四)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要努力构建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持力度,切实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3〕29号)。一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二是从2005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补贴,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