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发〔200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在《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发〔2005〕3号文件和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要继续落实长发〔2003〕19号文件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努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隐形歧视,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要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凡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等公共资源型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