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6]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登记。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对已经预登记的申请家庭销售。
第七条 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