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有效控制城镇房屋年度拆迁规模,坚决制止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有效控制拆迁总量。2006年拆迁总量不超过上年,对因城市拆迁中需返迁的特困户(特指低保户、残疾人、6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原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在回迁安置中补足30平方米,在“拆一还一”基础上,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市区两级政府负担。
七、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要重点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在建立楼盘表的基础上,强力推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登记制度、合同备案制度。提高商品房预售登记门槛,对多层、小高层住宅需封顶后,高层住宅需完成工程量的70%以上方可发放预售许可证。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切实防止房地产盲目发展,干扰正常经济秩序。
八、加强房地产信息统计工作,完善信息披露体系
统计部门要及时针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完善房地产信息统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抽样科学、布点合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开发企业市场信息采集工作,要做到报表及时、信息准确。对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要按月公布。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舆论宣传,防止媒体恶意炒作。
九、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行为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追究责任。
十、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为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国六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