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和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着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房价增涨快等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好增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重大意义
房地产市场与住房问题密切相关,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结构性、局部性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对于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有效地把国家各项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规划调控力度
要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规划部门要根据我市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于今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在编制中要按照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要求,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地做好编制工作。从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按社会建设总量计算,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所占比例要达到95%以上;同时对未达到比例的项目停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对已立项未开工的项目,要依照上述条件重新调整规划。对新建项目中120平方米以上的较大户型要严格控制审批。继续停止别墅类土地供应,杜绝豪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