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保障项目:
  1、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2、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家庭贫困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4、对市直属民族学校在我市农村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自治民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三)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旗(县)镇150元,农村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旗(县)镇190元,农村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我市采取分年度、按比例增长方式实施。2006年补助标准确定为:小学每生每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2010年达到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450元标准。
  4、公用经费标准。每生每年:小学生110元,初中生130元,特殊教育学生130元。
  5、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旗县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四)资金保障: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每年所需资金实行以中央财政为主,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适当负担的供给原则。
  1、免杂费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我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按有关政策规定,教科书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直接发送到学校和学生,经费不下拨。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和旗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确定为5∶5。其中托县财政状况较好,所需资金全额由县财政负担。
  4、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5、市直属民族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在我市农村招收的义务教育阶段自治民族学生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及扶持民办学校所需经费,由我市另行安排。
  三、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