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发〔2006〕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我市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落实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根据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二、实施范围、保障项目、经费核拨标准、资金来源及供给原则
(一)实施范围:
各旗县区(含旗县所在地学校,不含市辖区所在地学校,下同)所辖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市及各旗县区所属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招生政策,在我市农村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生的市直属民族学校。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民办学校,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