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协作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地向社会发布信息,实现在线服务、网上交易。
第八条 对加入省协作网的依托单位给予鼓励和支持。鼓励中央驻鲁单位和由企业、民间资本投资的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入网。各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要创造条件与省网联网运行。
第九条 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充分利用省协作网,对省协作网上已有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又提出重复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财政、科技、教育部门在审批项目和资金时不予支持。
第十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进适用、减少重复购置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的,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任务或学科建设需要或有固定研究和使用方向;二、有较大的使用工作量;三、具备安装、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条件;四、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不能解决的。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拥有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仪器依托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保障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效用于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二条 仪器依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上岗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仪器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四条 仪器依托单位在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或在保证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前提下,有义务向社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