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积极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日
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和共享使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支持科技中小企业、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省内以财政性资金和事业单位以其他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宏观管理、整体规划,筹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项资金,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进行协调。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第六条 聘请省内外知名仪器管理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负责评价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仪器机组技术水平;参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等提供咨询意见;评议协作共用仪器设备服务机构。